再审申请人某**因与被申请人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某**提交的关于五张确认单的说明及相关原始凭证应予认定。确认单中部分计算内容在原始凭证中已经计算,确认单中部分内容不是马**施工,确认单没有事实依据,应为凭空捏造。户名为俞*、尾号为*的邮储银行卡明细列表表明,该卡在2019年1月27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与户名为马**、尾号为*的邮储银行卡共发生7笔交易,净汇入俞*账户金额22万元。马**与俞*之间深度利益绑定,存在利益串通。俞*非案涉工程项目经理,无权代表某**与分包商结算,案涉确认单亦不是在工作...(本文书还有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