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清欠款23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将利息主张变更为2023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要求按照年利率12.775%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借款金额达23500元。其中2020年1月借款20000承诺每月偿还利息及本金1800元整,所有欠款于2021年1月全部归还完毕;2020年5月,被告因车辆损坏需要修理,原告为其代付1...(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