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重庆斯巴***********因与被申请人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斯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未明确周*收到的40万元性质是利润分配还是收回投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出资”不仅包括注册资本中的出资,也包括超过注册资本之外应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出资。本案周*投入的40万元系股权投资款,除非公司清算注销,否则对该股权投资款不能进行分配。但二审法院却仅以季*出具的《承诺函》认定“公司股东对于400万投资款收回的分配及利润安排”,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承诺函》不能证明涉案40万元是利润。季*2011年11月2日出具的《承诺函》,仅是作为具体经营管理的总经理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所做的一...(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