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义乌市莱********(以下简称莱梵荙公司)、张*、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杨**庭参加诉讼;被告莱梵荙公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义乌市莱********和被告杨*支付货款5130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玩具生意。2021年11月份被告杨**原告处购买玩具,共计货款51306.8元。双方约定2021年12月24日交货,交货后一个月付款。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交货,但是被告杨*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2022年4月份,被告杨**被告义乌市莱***...(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