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江门市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门市某*********、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9842.48元、利息518.29元、罚息3658.5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自2023年11月21日起罚息及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发起建行“小微快贷”业务的贷款申请申请,并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35)。该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万玖仟捌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整;第四条约定:两笔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分别为自2022年02月19...(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