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4)苏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秦**与刘**之间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甲**承包了新沂市钟***小区、万***小区工程,并将部分木工转包给秦**包工包料施工,秦**将其中的木工劳务分包给刘**施工。本案75万元是秦**应得的工程款。刘**起诉的证据是一份转账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秦**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包含75万元在内的294万元是秦**的工程款,甲**是依据秦**的指示支付给刘**,刘**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秦**存在借贷合意。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均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进行分析,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不应直接作出民间借贷的判决,且一审判决对于利息的认定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一审判决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刘**手写的三张借支收据明确是领取生活费、工人工...(本文书还有4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