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充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川一*********(以下简称川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8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三处设备于2019年7月3日正常使用通过验收的事实,证据不足且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设备安装(维修)客户意见回执、单位竣工验收证书均是其单方制作的,没有上诉人盖*,录音证据也不能证明通话人的身份及通话人对于设备通过验收的认可,即被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设备通过验收的事实然而,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实际使用设备的业主下发的函件、督办通知及罚款单等文件,可以证明涉案三台设备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二、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及付款比例为:1.合同签订后发货前支付30%预付款;2.货到现场卸车前,...(本文书还有4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