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727.98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日7时许,被告高**驾驶苏j×××**混凝土搅拌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沿滨海县坎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坎振线与振东大桥交叉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发生,致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损失未予赔偿,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请。
被告高**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案涉保险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