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舜通********(以下简称舜通公司)与被告解**、第三人武汉市东**************(以下简称东西湖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鄂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舜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赵**,被告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第三人东西湖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舜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材料购销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商砼材料款22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向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大红线建设项目所需的商砼。基于此,原告委托武汉鑫宇和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和信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与武汉鑫盛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飞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累计向鑫盛飞公司采购商砼货值220万元,并已由原告支付完毕。2021年9月,原告在接到项目业主(即本案第三人)东西...(本文书还有4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