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后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新波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归还贷款本金41778.40元、贷款利息845.26元、逾期罚息21.50元,合计42645.16元;2.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保费3085.17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尚欠全部款项45730.33元为...(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