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与被告湟源焕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湟源焕颜***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6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6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2300元购买了1个疗程“一针瘦”减肥药4盒,于2023年10月12日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购买2疗程“一针瘦”8盒;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邮寄产品。一、涉案产品的基本情况。该涉案产品均为外文标注,没有中文字样,通过被告朋友圈、聊天记录证明涉案产品属于注射进入肚子从而达到瘦身效果。二、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本文书还有4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