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郑州公司)、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人保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191134.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2022年3月24日,原告陈*驾驶江门***临号电动自行车自水井往月山方向行驶,19时17分许行驶至开平市月山镇金居大道路口路边时,碰撞由被告姚*停放在路边的豫q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豫q××**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原告陈*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陈*...(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