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1864.33元(已扣除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1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30元/天×95天)、营养费酌定2850元、护理费12610元(一级护理:150元/天×13天=1950元,二级护理:130元/天×82天=10660元)、误工费9465.96元[按四川省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18672元+17199元)÷360×95天]、交通费600元(酌定),共计60240.29元。另虞**主张车辆维修费700元,但未能提交维修费发票予以证实该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权健汽运公司系赣cab8**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且道路运输证亦系以该公司名义办理,证明案涉车辆均是以该公司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程**作为实际车主并无货物运输资质。故案涉车辆的营运方式符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因此权健汽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平安自贡公司...(本文书还有3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