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漯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漯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晁**,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某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万**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某某********支付原告商砼款4296489.31元及违约金暂定100000元(违约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自2022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被告漯河市某*********承担连带责任,合计4396489.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