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4)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才超、被上诉人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酌定疫情对某某公司交付房屋的影响期仅为30天过少,根据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自2021年初至疫情结束发布的多次公告,受疫情影响的时间远远超过30天。某某公司与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应当根据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全部公告统计出受疫情影响的总天数。一审法院仅酌定影响期为30天无任何依据。二、一审认为某某公司在与戚**签订合同时明知案涉房屋供热相...(本文书还有4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