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涂某原均租住在巴东县房屋的**楼。2020年11月、2021年5月,被告人张**先后两次趁被害人涂某不在家之机,进入涂某住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及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245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上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张**来到涂某住宅**楼卧室内...(本文书还有3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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