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胡**、被告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172436.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8日15时10分许,胡**驾驶“浙gc××××”小型普通客车,顺郸城县至李*乡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郸城县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