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孙*、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被告孙*、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280,000元及支付以280,000元为本金,按照起诉时lpr之标准,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系上海a有限公司员工,其工作职务是房产经纪人。2018年7月,原告为开办早教培训机构选址时,孙*作为居间方为原告与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联系沟通租赁房屋事宜。孙*与b公司沟通了一个多月,但迟迟不能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8月11日,孙*告知原告,b公司的股东,即被告江*要求原告预付280,000元租金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江*的账号*******。原告为能早日签订租赁合同,早日申请办学资质,遂于2018年8月18日按照孙*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江*的银行账号...(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