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杨**与被告阳春市耀**********(以下简称阳春耀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阳春耀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阳春耀星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全部房价款6528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阳春耀星公司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39758.99元)给王**、杨**;2.阳春耀星公司支付逾期******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全部房价款6528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王**、杨**实际取得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违约金为28072.85元)给王**、杨**;3.本案诉讼费由阳春耀星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6日,王**、杨**与阳春耀星公司签订《尚品名居认购书》,主要约定王**、杨**认购阳春耀星公司开发的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春州大道与阳春大道交汇处西南侧尚品名居**幢**房(以下简称案涉商品房),认购定金为50000元,总价款为652857元等。签订《尚品名居认购书》当天,王**支付了认购定金50000元给阳春耀星公司。
2018年1月13日,王**、杨**与阳春耀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要约定王**、杨**向阳春耀星公司购买案涉商品房,总价款为652857元;王**、杨**应当于2018年1月13日前交付首期房价款196857元,余款456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阳春耀星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30日前向王**、杨**交付案涉商品房;逾期交付的,阳春耀星公司按日计算向王**、杨**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因阳春耀星公司的原因,王**、杨**未能在案涉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本文书还有7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