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上诉人中国某有*********因与被上诉人王*、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郗*,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车辆停运损失230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上诉人在与原审被告郑*订立保险合同时,已通过电子投保流程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电子投保单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标蓝处理,且在投保流程中设置了强制阅读环节,确保...(本文书还有3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