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普家居******(以下简称奥普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炘*********(以下简称炘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25日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炘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炘宇公司: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标注使用“奥普浴霸”“奥普”相关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奥普”相关字样的涉案浴霸产品;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维权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