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某**********(以下简称宁夏某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甘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宁夏某某公司不服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甘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3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358649.1元及判决生效前的利息;3.标的设备物的所有权自交付完全款时起转移,如被告未履行支付设备款义务的,标的设备物仍属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7月8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双方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3台,30000kva矿热炉布袋除尘设备整体工程,包括设备制作和安装,由乙方承包负责,一切制作和安装材料费用及施工设备、工具由乙方承担负责;环保的土建基础部分由乙方设计,甲方施工;甲方负责...(本文书还有5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