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乐市中**********(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69,875元,逾期付款利息14,520.89元(自2018年11月9日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合计共84,395.8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原、被告之间达成了一份混凝土购销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博乐市二中旁双语幼儿园地坪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就供货项目、价款、付款、结算方式做了约定。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向被...(本文书还有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