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娄晓钦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的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消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肖**偿还借款本金193567.96元并支付利息(以193567.96元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7.5%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减去已支付的1.26元)、违约金(以193567.96元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5807元;二、原告中银消费******有权对登记在被告肖**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的所得价款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中银消费******抵押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