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广*市番***********(以下简称石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被上诉人石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黄**的全部诉讼请求;2.石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已经出售给案外人广*市智慧小蜜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蜜蜂公司)属事实认定错误。小蜜蜂公司与石基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他们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经丧失,应予撤销。(一)小蜜蜂公司与石基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本案中,黄**委托律师于2022年7月1日向石基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石基公司继续履行《认购房意向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石基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签收《律师函》后,为阻碍《认购书》的继续履行,在明知案涉房屋已经出售给黄**的情况下,与小蜜蜂公司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22年8月3日办理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字号:22预登02010110】。因此,石基公司与小蜜蜂公司存在恶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缺乏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此外,按照广*限购政策,以自...(本文书还有6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