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李*、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太平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请求法院判令:1、众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698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进行答辩。
被告太平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一、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二、原告诉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审查认定;三、被告太平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如下法律事实:
2021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湘kw××××小型轿车...(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