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甲)、佛山市禅城区某(以下简称某乙)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合同编号为gxxx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于2024年7月11日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某甲向原告偿还合同编号为gxxx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375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7月15日,利息30360.94元、罚息1603.13元、利息的复利120.22元,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罚息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105个基点再上浮50%,每年12月21日为重新定价日);3.判令被告某乙、杨**对上述第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本文书还有3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