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李**、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医疗费42,309.89元(以下币种同、已扣除被告平安公司已经赔付的14,448.36元)、误工费81,000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913元、鉴定费3,720元、律师费5,0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2、被告李**对原告上述损失中保险免赔或者保险范围之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律师费5,...(本文书还有2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