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吴**、一审被告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程**,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许**,一审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1.其与宋**离婚之前的2022年7月15日,其应宋**的要求,以锦绣华府**幢**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作为抵押,从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宣公司)贷款40万元,宋**使用了其中的37万元,系其向宋**实际控制的绩溪县领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公司)转账,且在离婚时并未清偿,故该37万元应从**室房屋的净值中予以扣除。2.其与宋**离婚之前的2020年6月,以其名义从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皖南农商行)信用贷款15万元,该款实际为宋**使用且在双方离婚时并未清偿。虽然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均归宋**享有、债务均由宋**清偿,但宋**离婚后并未偿还前述债务。基于其为前述贷款的名义借款人,故其于离婚后从他处借款清偿了贷款。因此,该15万元贷款应从其分得的财产中予以扣除。综上1、2两点,应认定其与宋**离婚时**室房屋的净值仅有54245元【房屋总价1230000元-按揭贷款余额655755元-振宣公司贷款370000-皖南农商行贷款150000元=54245元】,基于宋**在车辆分割中多分得16万元,故其分得**室房屋不能认定系宋**无偿处分财产。3.虽然其与宋**约定每月按每孩4000元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宋**实...(本文书还有7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