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被告万*、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龙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被告万*、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万*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5000元整(计算方法:借款本金-前11期每期本金*偿还期数-逾期后偿还本金=200000元-5000元*9期-0元=155000元);2.判令万*向原告偿还合同期内尚欠利息2600元整(计算方法:前11期每期利息*前11期内逾期期数+最后一期利息=1000元*2期+贷款金额*年利率/360*上一还款日至当期还款日的实际天数=2000元+20万元*6%/360*18天=2600元);3.判令万*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即合同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万*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9310元;5.判令万*如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二被告共有的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室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的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8)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6.案件受理费由万*承担。事实与理由:万*、詹**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万*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了《贷款合同》。根据该《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万*发放20万元贷款,贷款期数为12期,月利率为0.5%,自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计算利息,万*按《还款计划表》进行还款,前11期被告每月还款日为放款日对应前一日;若放贷日晚于当月25日,则还款日为每月24日(本案的放贷日为2018年7月10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2019年6月27日,计息周*为18天。同时原告与万*、...(本文书还有7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