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认定某甲公司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1197076.95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某甲公司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为797076.95元(即扣除争议的400000元架体租赁费)及重新确定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关于400000元架体租赁费的认定依据不足。一审判决仅凭某乙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的诉讼材料及刘*发送的《工程分包结算确认表》就认定该400000元架体租赁费应计入工程总价款,存在严重错误。首先,该结算确认表明确载明还需有审减项,最终金额应为审减后金额,从其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可能使某乙公司产生此为最终...(本文书还有4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