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木垒县某*******(简称某某热力公司)、原审被告木垒县某*********(简称某某酒店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某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火某某、王**,原审被告某某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魏**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魏**不承担支付采暖费的责任,如果魏**要承担责任,也应改判魏**承担317881.34元的采暖费。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某某热力公司与原审被告某某酒店公司就案涉酒店成立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魏**并未与被上诉人某某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被上诉人某某热力公司无权依据《供热用热合同》向上诉人魏**主张支付采暖费。在本案庭审中,被上诉人某某热力公司在庭审中自始至终放弃对上诉人魏**主张支付拖欠的采暖费,且上诉人魏**也不愿承担支付,属放弃自身权利,一审法院依职权判决被上诉人某某热力公司承担承担支付采暖费594157.8元明显不当。二、被上诉人某某热...(本文书还有5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