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一审法院就某乙公司与天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明:天某某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某乙公司全额投资建设天某某公司位于天津××路以西,八号路以南区域。2014年8月双方签订《堆场经营使用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对上述建设场地形成的案涉堆场享有20年(自2014年8月16日至2034年8月15日)的经营和使用权,期满后经营权和使用权无偿归天某某公司所有。后双方又签订租赁合同,某乙公司将该堆场(即案涉不动产)出租给天某某公司使用,后因租金缴纳等问题产生争议。判决:某乙公司与天某某公司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12月1日解除,天某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路××号堆场(堆场面积28...(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