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113.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6日,被告借原告50万元,约定月息2分5厘。2018年3月14日,被告借原告33.5万元。2018年6月5日,被告借原告40万元,月息2分。其中利息部分,50万元借款的利息已清偿至2018年3月14日,40万元借款的利息清偿至2021年6月2日尚欠2.8万元。33.5万元借款已偿还10万元。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13.5万元及利息,50万元和40万...(本文书还有1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