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与被告于**、中国大地*****************(以下简称济宁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扈**,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济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对原告进行4946571.74元的财产保全行为属于诉讼保全错误;2.被告于**与济宁支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因诉讼保全错误产生的经济损失37万元(以4796577.7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向金乡法院提出财产保...(本文书还有3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