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王**,男,196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述两名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发展基金)因与被上诉人燕达国际***********(以下简称燕达国际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杰宝***********(以下简称杰宝公司)、一审第三人盛德基业********(以下简称盛德公司)、一审第三人王**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本文书还有10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