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霍**、党**、第三人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霍**、党**在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的金钱债务本金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8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27日利息为7245元,本息暂合计59225元)。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某乙公司须赔偿某甲...(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