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起诉人张**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起诉人共同偿还起诉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23年9月8日止的利息16000元(该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即每月利息6000元,自2023年6月9日计至2023年9月8日共三个月合计18000元,扣除己付的2000元、尚欠16000元),从2023年9月9日起按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起诉人共同支付起诉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张**经朋友介绍认识。2023年初,被起诉人张**因资金周*需要,向起诉人借款,双方于2023年2月3日签订《借据》,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借款500000元,借期至2024年2月2日,借款月利率1.5%;逾期不归还的,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本文书还有1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