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仇**因与被申请人盖*(上海)商业有限**(以下简称为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为“哺乳期”是固定时间段,不以女职工身体原因而发生变化,该理解和适用违背了“哺乳期”的立法本意从文意解释而言,哺乳期必与哺乳有关,其期限应根据女职工的自主情况而调整而且哺乳期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限制,其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固定时间段,但它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属女职工的“权利”,其不得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对其定义法律并无直接的规定(二)原审判决未能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劳动合同于哺乳期情形消失之日即2021年1月1日终止由于哺乳期是女职工的权利,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基本法理,女职工有权选择该权利行使的方式,包括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哺乳期内选择提前终止及放弃该权利,从而使得“哺乳期”情形消失...(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