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被告卢**所驾驶湘f535**号牌中型客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已垫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残疾赔偿金103000元。合计120000元。
在交强险赔偿后,原告赵**损失还有医疗费用42552.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3792元、误工费26764.27元、交通费1300元、鉴定费5000元、护理费10983.45元,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项合计为111139.72元。因被告湘f535**号牌中型客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卢**、卢**协商的非医保用药核减比例核减为13%,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损失42552.29×70%×(1-13%)+111139.72×70%=103712.14元,被告卢**、卢**、泰安公司还应赔偿原告赵**425**.29×70%×13%=...(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