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3日、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卢**、杜**与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伦韵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自200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19日为198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0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陆续提出借款,借款合意达成后,原告通过交付现金、开具支票等方式向被告陆续出借数额不等的资金,累计出借款为330000元,其中2002年7月22日《借据》借款金额5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750元(即月利率1.5%)。被告对于多笔借款局出具《借条》《借据》《收据》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已届清偿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经核实,被告至今偿还了借款本金130000元,欠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2022年7月22日借款的利息分文未还。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原告实际出借260000元,被告已偿还80000元,未还18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18000元与事实不符,对于原告六份借条逐一分析:1.2000年9月7日借条是伪造的,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被告是2001年经朋友蒙某、谭某介绍认识原告,此前不相识,更没有达成借款合意或事实该借条上并非被告签名,难以排除伪造可能性,申请对证据的笔迹进行鉴定2.2...(本文书还有6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