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张**《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75842.69元、利息6058.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1日),合计781901.57元,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2023年3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全额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1276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李*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