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袁*、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袁*、尹**系夫妻,2019年1月1日前,被告袁*、尹**以资金周*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50000.00元,一次100000.00元,一次150000.00元,月利率为3%。后被告袁*、尹**一直没有还钱,2019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借款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如到期未还清,则承担追收欠款的所有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袁*、尹**未按约偿还借款。
被告袁*、尹**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曹**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