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门国友******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支付原告货款5210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三门国友******与被告李*曾发生摩托车配件买卖关系。被告陆**原告购买摩托车配件并赊欠货款。2017年12月6日,经双方...(本文书还有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