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厂)、卢*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厂、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吴*医疗费、外购用药、其他护理器具费、交通费的认定,并就上述费用重新作出判决(不服一审判决总金额为4886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吴*应提供其医疗费发票对应的门诊病例和检查报告单非因本次事故导致的疾病,相关住院费用理应由吴*自行承担本案中,吴*仅提供门诊医疗票据,未提供对应的门诊病例和检查报告,无法证明其门诊检查项目是否与本案有关吴*提供的2023年5月30日至6月14日期间住院明细材料,出院记录记载的病情主要系其自身疾病造成,与本案无关,某厂、卢*不应承担该项费用且吴*主张的外购用药没有发票,某厂、卢*不予认可某厂、卢*在一审庭审时已向法院申请要求吴*提供上...(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