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郑*与买方某张**签订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约定郑*在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后应通知买方某张**,张**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在3天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在90天内支付余款,否则张某乙双倍赔偿购...(本文书还有4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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