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清远市清*************(下称京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京杭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的违约金11009元[自2017年4月1日(以出卖人交付房屋之日次日加90日),计至实际报登机关******备案之日止,计至2019年6月21日,共811日,以购房款495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495488元×1%÷365日×811日=11009元];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该《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