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龙县某*****、义乌某某******、义乌市某*******、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24)冀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文化传媒(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鑫联购物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诉人美术作品《奶龙》发行权的商品的行为;二、铭舰公司、佳兴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诉人美术作品《奶龙》发行权、复制权的商品的行为;三、鑫联购物超市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铭舰公司、佳兴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许*对佳兴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四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一、一审判决对认定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及向法庭提交的代理意见中多次强调,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与涉案侵权产品两者无论在整体形象方面,还是具体的线条、轮廓、颜色、神态、姿势等细节方面都高度相似。识别讼争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只是简单的看其有多少相同点和不同点,应整体比对。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用语言来精确描述其作为一个整体的精髓。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也已经提交了两者的比...(本文书还有5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