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6572.11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期间年利率8%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为做加工头发生意,资金周*不开,于2021年11月14日起,先后3次向原告借款,分别是第一次是2021年11月14日,金额是2000元,第二次是2021年11月23日,金额3000元,第三次是2021年12月15日,被告借钱让原告代替被告偿还马上消费平台上贷款1572.11元,三次交易方式都是:微信转账。合计:6572.11元大写陆千伍佰柒拾贰点壹壹圆。当时承诺卖货之后立即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已形成事...(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