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服务有***与被告某科技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服务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与取证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关于涉案视听作品的摄制情况、发表情况、权属及影响力情况详见本案证据材料。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科技有***辩称:一、基本情况。1.备案号的使用背景:原告所指控的侵权是基于某一icp备案号,但事实上,该备案号是被告在此前使用多个域名合法备案的,该域名(xxxx)只是其中之一。然而,该域名没有及...(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